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市公司、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共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31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市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惠民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49-3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惠民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叶惠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2357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市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