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有限公司;王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525民初5290号 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6000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石佛店乡粮管所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2********。 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