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525民初5290号
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6000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石佛店乡粮管所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2********。
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