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82民初13052号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住所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祝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住所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第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现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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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