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702民初1021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钱庄村段庄11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水寨镇乐志沟村十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91********。
被告:***,男,199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刘河镇徐沟村徐北045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319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上海大沧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6000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05元,共计323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