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29民初1416号
原告:洛阳鑫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渡口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K3PBE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6000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原告洛阳鑫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洛阳鑫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案原告洛阳鑫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