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2民初3290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