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鹏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一街深圳市道桥维修中心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鹏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7民初42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等物权处分行为,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故本案亦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