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12942号
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与被告江西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甲公司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俣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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