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民辖终1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街道三里村委员会花果园南路5号303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康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A栋3层30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康锐石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4民初51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市康锐石材有限公司诉请支付欠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深圳市康锐石材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