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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省道201线室韦至拉布大林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内0784执保14号 申请保全人:***,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保全人:省道201线室韦至拉布大林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路6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保全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街道三里村委会花果园南路5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省道201线室韦至拉布大林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0784民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经本院执行,现已对被保全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省道201线室韦至拉布大林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享有的债权45.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实际冻结之日起二年止;现已对申请保全人***的妻子***为所有权人的位于××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使用该房屋,并不得出售、出租、设定他项权等,查封期限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2028年3月25日止;现已对申请保全人***的妻子***为所有权人的单独所有的车牌号为蒙ER××**梅赛德斯-奔驰牌白色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使用该轿车,并不得出售、出租、设定他项权等,查封期限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3月25日止。 至此,***向本院申请保全的(2025)内0784民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要求保全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