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内0784执保14号
申请保全人:***,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保全人:省道201线室韦至拉布大林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路6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保全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街道三里村委会花果园南路5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省道201线室韦至拉布大林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0784民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经本院执行,现已对被保全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省道201线室韦至拉布大林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享有的债权45.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实际冻结之日起二年止;现已对申请保全人***的妻子***为所有权人的位于××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使用该房屋,并不得出售、出租、设定他项权等,查封期限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2028年3月25日止;现已对申请保全人***的妻子***为所有权人的单独所有的车牌号为蒙ER××**梅赛德斯-奔驰牌白色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使用该轿车,并不得出售、出租、设定他项权等,查封期限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3月25日止。
至此,***向本院申请保全的(2025)内0784民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要求保全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