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2745号之二
原告:宁波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58253414E)。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夏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烽,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20441787N)。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马中村。
法定代表人:杨万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宁波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82元,减半收取计1741元,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3061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周朝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婷婷
代书记员 胡清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