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3执36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20441787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马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为与被执行人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3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90000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4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03执36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正伟
审判员*杨
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