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仓贸互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03执532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204417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仓贸互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横涨村,组织机构代码31698823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宁波仓贸互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8)浙0203民初4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宁波仓贸互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仓贸互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