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中国某某集团股份公司、云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云01执异13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12月18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通(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某某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胜某,女,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中国某某集团股份公司、云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8)云01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0)云01执399号、(2021)云01执恢514号],***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将(2021)云01执恢514号执行案中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变更为***。事实和理由: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中国某某集团股份公司、云南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在确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1)云01执恢514号。2023年12月8日,申请人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云南Y24230038-1号),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将其对被执行人本案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转让标的有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权利、抵押权、质押权)同时转让至申请人。双方于2023年12月20日在《云南经济日报》就上述债权转让进行了公告,发布了《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并于2024年I月8日通过昆明邮政局北站支局向上述债务人、担保人公证邮寄送达“报纸公告”复印件一份。故,申请人特向贵院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变更为***。
本院查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中国某某集团股份公司、云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云01执399号,恢复执行案号(2021)云01执恢514号。2023年12月8日,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云南Y24230038-1号】,将包括本案所涉债权在内的标的资产转让给申请人***。2023年12月20日,双方共同在《云南经济日报》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前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2024年2月,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将其在(2021)云01执恢514号案项下的债权及担保权益转让给***。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将(2021)云01执恢514号案件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并对债权转让事宜予以确认,现申请人***提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执恢51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