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

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与昌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民航路869号融城金阶八座19楼。 诉讼代表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睿,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右甸北路25号。 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路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23)云01民初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路建公司于2023年7月4日以昌宁县人民政府、保山市人民政府、昌宁县交通运输局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昌宁县交通运输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被告昌宁县交通运输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昌宁县人民法院管辖。云南路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昆明中院(2023)云01民初628号民事裁定,本案继续由昆明中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云0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原告破产重整,同日作出(2021)云01破6号决定书,指定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清算组、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昆明向平破产清算有限公司联合担任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该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继续由一审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昌宁县交通运输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路建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原告云南路建公司起诉前,昆明中院已裁定受理了云南路建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由昆明中院管辖。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同时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专属管辖,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本案应由昆明中院管辖。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云南路建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民初62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鲍 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