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行终683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深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男,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审查员。上诉人深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科技公司、名称为“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51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包含“所述导热衬底为该转盘盘面的一部分”的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B)、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上述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2-4、7-9,以及权利要求5-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0)京73行初13015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1月7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某科技公司,专利号为200810065225.X,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8月3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包括激发光源(1)、受激材料(3)和导热衬底(4),所述受激材料(3)紧贴在所述导热衬底(4)上;还包括分光滤光片(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转盘(5),所述导热衬底(4)固定在该转盘(5)上或者为该转盘盘面的一部分;所述激发光源(1)面对所述分光滤光片(2),使激发光线斜射向该分光滤光片(2);所述受激材料(3)大致正迎向由该分光滤光片(2)引导来的所述激发光线。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光滤光片(2)设置在所述激发光源(1)和所述受激材料(3)之间,以穿透方式将所述激发光线导往所述受激材料(3),同时以反射方式将所述受激材料(3)的受激发光导往该光源结构的光出射面。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发光源(1)的光出射面和所述受激材料(3)设置在所述分光滤光片(2)的同一侧,各自所在的平面两两相交,从而所述分光滤光片(2)以反射方式将所述激发光线导往所述受激材料(3),同时以穿透方式将受激材料(3)的受激发光导往该光源结构的光出射面。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发光源(1)为面光源结构。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导热反射镜,介于所述受激材料(3)与导热衬底(4)之间。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反射镜为所述导热衬底(4)的磨光表面,或为基于所述导热衬底(4)的镀膜;所述受激材料(3)**或粘覆在该导热反射镜上。7.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透明导光介质(6),设置在所述分光滤光片(2)的一侧或两侧。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其特征在于结构:所述透明导光介质(6)为三棱玻璃柱,以一侧面紧贴所述分光滤光片(2)。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衬底(4)上以所述转盘(5)的转轴(52)为中心,沿圆周方向划分区域分区域分布至少两种受激材料(31、32)。”2019年5月9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专利号为US2006/0262514A1的美国专利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6年11月23日。其公开了一种照明系统,并且特别适用于显示图像的照明系统,例如可用于投影电视和显示器、监视器等的投影系统:由于绿色发光二极管的效率低于蓝色和红色发光二极管,因此,以发光二极管为基础的照明系统需要的绿色发光二极管比蓝色和红色二极管多才能达到所需的亮度水平和颜色平衡,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即涉及通过第一波长的光(如蓝色或紫外波长的光)转换为绿光波长的光,附图1为可用于将来自发光二极管的光加以波长转换以产生绿光的示例性方法示意图。一个示例性照明系统100具有安装在基板104上的一个或多个发光二极管102的阵列。PBS120反射的第一波长的光126被引导至颜色转换磷光体128。磷光体128包含吸收由发光二极管102产生的光126的材料,并产生第二波长的光,第二波长通常比第一波长长。在某些示例性实施例中,磷光体128可将蓝光或紫外光转换成绿光。磷光体128可以被安装在基板136上,在某些示例性实施例中,基板136用作散热片以移除多余的热量。基板136本身可以是反射式基板,或者可以在磷光体128和基板136之间放置一可选的反射器152。一个合适的反射器152的示例包括位于基板136上的金属涂层,例如银涂层。反射器152的另一个示例包括3M公司提供的增强镜面反射器(ESR)膜。照明系统300的另一个示例性实施例如图3所示,该实施例包括用于转换光波波长的磷光体128,并产生偏振输出。在本实施例中,发光二极管102发出的光通过集光/聚光单元307,所述集光/聚光单元307包含拥有输入端310和输出端312的导光管308。光314穿过至一个二向色分光镜320,该二向色分光镜具有反射第一波长的光并传输第二波长的光的特性。由二向色分光镜反射的第一波长的光324通过第二集光/聚光单元326导向到磷光体128。由图3可以清楚地看到发光二极管102面对二向色分光镜320,发光二极管102发出的光312斜射向二向色分光镜320,磷光体128大致正迎向由二向色分光镜320引导来的第一波长的光324。证据2.专利号为US2005/0270775A1的美国专利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5年12月8日。其公开了一种照明设备,其采用荧光粉进行光转换,并且能够在增益转换和再循环中提供大的效率,从而增加辐射率。附图11A图示了可以用作例如色序型投影机或演播室或剧院照明的照明设备700的一个实施例,设备700类似于图1中示出的设备100,相似的标记元件相同,设备700包括光源102,然而,设备700使用二向色立方体710而不是二向色镜110,此外,设备700中的波长转换元件为荧光粉覆盖的盘712,其具有高反射率衬底,盘712由电动机714旋转,当盘712旋转时,盘712的不同部分以及因此不同的荧光粉被照射,由此产生不同的颜色。另外,旋转该盘712可以用于冷却荧光粉,并且可以用于生成用于冷却散热器106的气流。证据3.专利号为JPA2004347711A的日本专利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12月9日。其公开了一种利用旋转型滤色器等按时间序列切换光阀的方式的投影仪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其实施方式的投影仪装置如图1所示,具备光源1、圆板状的色轮2a、色轮发动机3、积分器元件4、聚光镜组5、成像机构9、反射型光阀7、投影镜8。本实施方式中的色轮为反射型。具体地,从光源1的抛物面镜反射并射出的白色光聚光于被色轮发动机3旋转的色轮2a上。色轮(反射型)2a和色轮发动机3的相同旋转中心轴(发动机旋转轴)相对于光源1的光轴中心轴,按照使得在色轮2a上反射的光束中心轴与棒形透镜4a以后的光束中心轴一致的角度位置来配置。色轮2a由反射光的频带不同的多个反射型滤色器构成。如图2所示,色轮2a包括色轮基板25、扩散型黑体涂布层26、陶瓷涂布层(透射层)27、多重干涉膜蒸镀层(反射涂布层)28。来自光源1的出射光光束11a和llb通过多重干涉膜蒸镀层28而仅被反射特定波长。按照来自光源1的出射光光束lla被反射后成为光束光线13、来自光源1的出射光光束llb被反射后成为光束光线14的方式,所反射的各个光束以对应于其入射角的反射角度被入射到棒形透镜4a。这里,不被多重干涉膜蒸镀层28反射而透过的光会入射到陶瓷涂布层27。该陶瓷涂布层27选择硼硅酸玻璃系的透射率极高的材料。入射到陶瓷涂布层27的来自光源的光束lla的透射光束15和来自光源的光束llb的透射光束16被色轮基板25上涂布的扩散型黑体涂布层26一部分漫反射,一部分被扩散型黑体涂布层26吸收作为热能。被扩散型黑体涂布层26吸收的热能在色轮基板25中进行热传导,并散热到空气中。这里,作为色轮基板25的材质,通过选择具有比以往的玻璃的热传导率高两位数的热传导率的铝等,而且由于色轮2a的转速一般为9000rpm至10800rpm这样非常快的速度,所以能够高效地进行热输送到空气中。2020年6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维持有效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包括转盘(5),所述导热衬底(4)为该转盘盘面的一部分”,本专利权利要求1维持有效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B、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上述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2-4、7-9,以及权利要求5-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不服,于2020年9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被诉决定所作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B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证据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结论错误。1.证据3中的扩散型黑体涂布层26并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热衬底,证据3的技术方案并非是转盘+导热衬底的技术方案。2.证据3中的色轮基板2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有“导热衬底为该转盘盘面一部分”的转盘与导热衬底的集合体。3.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中的色轮基板25与证据1和证据2的组合方案相结合,用其替换转盘+导热衬底的技术手段。(二)被诉决定所作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结论错误。1.被诉决定中证据1与证据2的组合方式错误。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正确的组合方式所形成的组合方案中,按照证据1的技术启示在导热衬底与受激材料之间增加导热反射镜是没有任何技术障碍的。(三)被诉决定所作出的本专利引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B的权利要求2-4、7-9以及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结论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证据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二)本专利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证据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包括转盘(5),所述导热衬底(4)为该转盘盘面的一部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该光源结构还包括转盘”已被证据2中的附图11所对应的实施例公开并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对此,**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故对于焦点一,双方争议的实质问题为“导热衬底为该转盘盘面的一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被证据3公开或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中,将导热衬底与转盘合二为一,即省略了转盘。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第[0009]段记载:“色轮发动机3通常是外转子方式的DC无电刷电动机,在该外转子部上安装色轮2(包括色轮基板25、黑体涂布层26、透射层27、反射涂布层28)。”证据3第[0033]段记载:“扩散型黑体涂布层26吸收的热能在色轮基板25中进行热传导,并散热到空气中。作为色轮基板25的材质,会选择热传导率高的铝等。”通过以上记载可知,黑体涂布层26所吸收的热能,首先会传导至色轮基板25中,再通过铝等制成的色轮基板25散至空气中。由此可知,在证据3中,其扩散型黑体涂布层26所起到的作用是将部分的光线予以吸收,并将吸收的光能转化为热能,再将热能传递给色轮基板25,并由色轮基板25将热量传导至空气中,故此,黑体涂布层26本身并非主要起到将热量传导至空气中的作用,将黑体涂布层26所吸收的热量传导至空气中的装置,应为色轮基板25。由此,被诉决定将证据3中的扩散型黑体涂布层26的作用认定为“将透射光线一部分进行漫反射,一部分吸收为热能,进而再通过上述两种散热手段发散到空气中”,其中“通过上述两种散热手段(将吸收的热能)发散到空气中”的认定有误,将黑体涂布层26所吸收的热量传导至空气中的装置,应为色轮基板25,而非扩散型黑体涂布层26本身。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中,其对多余光线并没有刻意进行吸收,而是任由其反射回去(由于分光滤光片2,使得多余的光线并不会对画面形成干扰),故在技术方案B中,并不存在相当于证据3中扩散型黑体涂布层26的结构,但光线照射在技术方案B的导热衬底(4)上以后,仍会使导热衬底的温度升高,其仍需要通过导热衬底(4)进行散热,将热量传导至空气中。故导热衬底(4)起到的作用与证据3中的色轮基板25相同,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39]段记载,导热衬底(4)在室温下的导热率最好大于10w/m·k,可以采用金属(例如但不限于铝)或导热陶瓷,其材质的选择也与证据3的色轮基板25相同或近似。故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B中导热衬底(4)作用类似的应为证据3中的色轮基板25,而非扩散型黑体涂布层26。由此,被诉决定认定的“该扩散型黑体涂布层26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导热衬底的作用相似”,该认定有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同时,被诉决定认定“色轮基板25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转盘的作用类似”,该认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由此,证据3中的色轮基板的作用既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中导热衬底(4)的作用,又包括转盘(5)的作用,即证据3中的色轮基板起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中“导热衬底+转盘”的作用。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热衬底为该转盘盘面的一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3公开,故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证据3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B的全部内容均被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两个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被诉决定相应认定有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同时,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7-9基于引用关系而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亦不成立,一审法院予以纠正。(二)本专利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进行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导热反射镜,介于所述受激材料(3)与导热衬底(4)之间。对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诉决定认定,“证据1公开了可在作为散热器的基板136和磷光体128之间设置如ESR的反射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将导热反射镜设置于受激材料(3)与导热衬底(4)之间”,根据被诉决定的认定可知,对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且被诉决定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其与证据2进行结合的认定依据不足,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亦不具备创造性。基于此,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6,基于引用权利要求5而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不复存在,故权利要求6亦不具备创造性。一审法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51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维持被诉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判决有关证据3中“黑体涂布层26”的作用认定错误,被诉决定仅认定“该扩散型黑体涂布层26的作用是将透射光线一部分进行漫反射,一部分吸收为热能”,“上述两种散热手段”是指色轮基板所具有的“同时利用色轮基板的导热性及色轮的旋转运动来达到高效散热”两种散热手段,“黑体涂布层26”与本专利中“导热衬底”的功能作用类似,证据3公开的仍然是“转盘-导热衬底”的分体结构,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导热衬底为转盘盘面的一部分”。(二)证据3与本专利、证据1、证据2技术原理截然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截然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在证据3中寻求技术启示以解决证据1结合证据2所存在的技术问题。本专利、证据1和证据2采用的都是“荧光转换方案”,证据3采用多色滤光片过滤白光的方案,无论滤光片温度多高均不影响发光转换效率,发光原理和面临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证据1和证据2截然不同。(三)本专利权利要求5、6具备创造性,多份在先生效决定、行政判决,均认定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只能得到存在两个ESR反射器这一违背技术常识的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某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意见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本案二审期间,某科技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10份证据:证据1.第39810号无效审查决定,证据2.第45198号无效审查决定,证据3.(2020)京73行初13044号行政判决书,证据4.第45200号无效审查决定,证据5.(2020)京73行初13043号行政判决书,证据1-5拟共同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证据6.专利号为201010500680.5、名称为“一种高导热性和低应变的光学多层膜”发明专利申请;证据7.“光脉冲作用下干涉滤光片中的热分布”,载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年3月第29卷第1期;证据8.《红外手册第二分册(光学材料与元件)》;证据9.《高中物理研究性学习》,***主编,龙门书局2003年出版;证据6-9拟共同证明证据3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导热衬底为该转盘盘面的一部分”的技术特征。证据10.(2021)最高法知行终1237号行政判决书,拟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些证据中涉及的对比文件及对比文件的组合方式与本案不同,故该些证据与本案无关。认可证据6-10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该些证据属于在一审可以提交而未提交的证据,不应作为二审新证据予以接纳,且证据6公布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不能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证据1-5、10系涉及本专利的在先无效审查决定或判决,其中也涉及本案的证据1和证据2,有助于全面理解本专利和证据1、证据2的技术方案,故本院予以接受;证据7-8系公开出版的书籍或文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据6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本院不予接受。对于证据1-5、7-10能否实现其证明目的,将在后文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评述。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有关本专利基本情况、对比文件、被诉决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B是否具备创造性;(二)本专利权利要求5、6是否具备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B是否具备创造性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B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各方主要争议在于证据3是否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B中“导热衬底为转盘盘面的一部分”。对此,被诉决定认为,证据3中扩散型黑体涂布层26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热衬底的作用类似,色轮基板25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转盘的作用类似,扩散型黑体涂布层26并非色轮基板25的一部分,故证据3未公开导热衬底为转盘盘面的一部分,也未给出技术启示。一审判决认为,证据3的色轮基板起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B中的“导热衬底+转盘”的作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导热衬底为该转盘盘面的一部分”被证据3公开。**认可一审判决的理由和结论。某科技公司则主张,证据3中扩散型黑体涂布层26、色轮基板25均不是导热衬底,本专利中导热衬底是为了将受激材料产生的热量进行散热;证据3中热量来源、光分离原理、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与本专利不同,证据3无法与证据1和证据2结合。对此,本院评述如下:首先,关于“导热衬底为转盘盘面的一部分”的理解。权利要求的解释是法律问题,且是进行权利要求创造性评述的基础,故有必要首先对技术特征如何解释作出界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据此,专利权利要求及其特定用语的解释,应该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理解。本专利说明书第[0031]段记载,“所述受激材料3紧贴在该导热衬底4上,从而所积聚的热量得到及时传导和扩散”,说明书第[0039]段记载,“所述导热反射镜或导热衬底4在室温下的导热率最好大于10w/m·k,可以采用金属(例如但不限于铝)或导热陶瓷”,说明书第[0041]段还记载,“在本光源结构中增设一个转盘5,用来承载所述导热衬底4(将该导热衬底4固定在该转盘5上或者设置为该转盘盘面的一部分)”。根据上述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描述看,导热衬底和转盘是功能上可区分的两个部件,导热衬底系为传导和扩散受激材料上积聚的热量而设置,转盘则承载导热衬底且通过旋转散热,当导热衬底为转盘盘面的一部分时,意味着导热衬底直接属于转盘盘面的一部分,转盘上部分盘面上紧贴有受激材料,且该部分系由具有热量传导功能的材质所构成。同时,因权利要求明确限定了导热衬底为转盘盘面的“一部分”,依据字面解释且不存在理解歧义,应理解为不包括导热衬底为全部转盘盘面的情形,也即,排除了导热衬底和转盘完全合为一个部件从而不可区分的情形。其次,关于证据3是否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证据3公开的内容,证据3中的色轮基板25系由具有导热功能的材质构成,且同时兼具快速转动散热功能。虽然本专利及证据1、2均为荧光色轮,与证据3的滤光色轮的光学原理不同,但荧光色轮与滤光色轮均为本领域常见的色轮结构,在证据1结合证据2获得了“导热衬底固定在转盘上”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了提高散热性能并简化光学部件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采用具有导热功能的材质制作转盘,使得转盘兼具材质散热及旋转散热的双重散热功能,在此意义上,证据3可以与证据1、2进行结合。但此种结合得到的是如证据3中色轮基板25的单一体部件,该部件不能被区分为包括导热衬底和转盘两个部件结构,实现的是导热衬底与转盘完全合二为一而无法在色轮基板的盘面上划分出可认定为导热衬底的部分。因此,证据3并未公开“导热衬底为转盘盘面的一部分”的技术特征,亦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B具备创造性,引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B的权利要求2-4、7-9亦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相关认定的理由虽有不当,但结论应予维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二)本专利权利要求5、6是否具备创造性**主张,证据2中盘712与高反射衬底是分体结构,故可仅将证据2中盘712与证据1技术方案相结合,从而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某科技公司主张证据2中高反射基板是采用镀膜工艺镀到盘712上,盘712作为高反射基板的镀膜载体,二者不能随意拆分,将连同高反射基板的盘712与证据1相结合,存在双重高反射基板的结合障碍,故二者难以相结合。对此本院认为,基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B的权利要求5、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针对引用权利要求1中“所述导热衬底固定在该转盘上”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5(以下简称权利要求5A),该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导热衬底固定在转盘上。首先,证据1附图1公开了磷光体128被安装在基板136上,并公开了“可以在磷光体128和基板136之间放置一可选的反射器152”,其中磷光体128相当于本专利的受激材料,基板136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热衬底,通过采用导热材质对磷光体128产生的热量进行散热,反射器152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热反射镜,也即,证据1附图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其次,证据2附图11的实施例公开的内容为:盘712具有高反射基板,当盘712由电动机714驱动转动时,可带动周围空气流动从而冷却磷光体112,即证据2给出了使用盘进行旋转散热的技术启示。最后,材质散热与旋转散热均是常规散热手段,且不存在同时采用两种散热手段的技术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提高散热效果的考量,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旋转散热的构件以提高散热效果,即将证据2中盘712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相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A的技术方案;此种结合方式下,因主要是将旋转散热与材质散热两种散热方式相结合,故结合时并不需要考虑证据2中的盘712还包含高反射基板的问题,更无需将高反射基板一并与证据1相结合。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本专利权利要求5A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应予纠正。关于引用权利要求1中“所述导热衬底固定在该转盘上”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6(以下简称权利要求6A),证据1中公开了基板136本身可以是反射式基板,或者可以在磷光体128和基板136之间放置一可选的反射器152,反射器152可以是位于基板136上的金属涂层,或是增强镜面反射器(ESR)膜,也即证据1中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导热反射镜为基于所述导热衬底的镀膜”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在证据1已公开基板136本身可以是反射式基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导热反射镜设置为导热衬底的磨光表面,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故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6A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A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A亦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有误,但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的结论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技术调查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