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1336号之三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浩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业显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湖南德浩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建业显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建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正在和解谈判程序为由,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汤 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