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3知民初15号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桃园市龟山区山顶里兴邦路31之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0-2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娟,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5幢456室。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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