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3知民初15号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桃园市龟山区山顶里兴邦路31之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0-2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娟,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5幢456室。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