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美腾斯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美腾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8923号 原告:武汉美腾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3M地块庭瑞优米空间4栋3层(39)商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融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武汉美腾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武汉美腾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武汉美腾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7月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8日被告***经个人***介绍在原告武汉美腾斯科技有限公司处从事焊工工作,被告***的工作内容和期限以原告武汉美腾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方委托的事项和期限一致,上下班也无需打卡,不需要接受原告武汉美腾斯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工资发放的时间是以原告武汉美腾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方委托事情完结后进行结算发放,原告武汉美腾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合作方协议履行完毕,被告***的工作也就结束,后期是否需要是看原告武汉美腾斯科技有限公司有无项目需要,因此被告***在原告武汉美腾斯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的时间并非稳定连续,属于短期临时工,系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原告武汉美腾斯科技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本院(2022)鄂0191民初8922号案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且(2022)鄂0191民初8922号案件先行立案尚未审结,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不宜重复处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美腾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