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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辽宁某有限公司;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2民初2387号 原告:赵某,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郝某。 被告:陈某,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赵某与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0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0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于2025年04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