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03民初829号
原告: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淇胜建筑材料经销处。住所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殷巍巍,系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告:阜新隆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新发路21-21-13门。法定代表人:李万海,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淇胜建筑材料经销处诉被告***、阜新隆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现无法确定被告的真实身份,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也无法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因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淇胜建筑材料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景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