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02民初598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晋中电视广播网络(广电)。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住所地榆次锦纶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
被告中国移动晋中分公司,住所地榆次区东顺城街6号(阳光花园)。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山西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通晋中分公司(网通),住所地榆次安宁大街159号联通公司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晋中电视广播网络(广电)等四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所诉被告中国移动晋中分公司、中国联通晋中分公司(网通)名称及法人有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