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

某某与晋中电视广播网络、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02民初598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晋中电视广播网络(广电)。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住所地榆次锦纶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 被告中国移动晋中分公司,住所地榆次区东顺城街6号(阳光花园)。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山西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通晋中分公司(网通),住所地榆次安宁大街159号联通公司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晋中电视广播网络(广电)等四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所诉被告中国移动晋中分公司、中国联通晋中分公司(网通)名称及法人有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