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1民初972号
原告:榆社县**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榆社县迎春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晋中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
原告榆社县**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晋中市电信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榆社县**嫣物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社县**嫣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