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29953号
原告:中船舰客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0号2号楼6层6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烁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环湖东路玉海大厦130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船舰客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烁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船舰客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船舰客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船舰客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