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民初1265号
原告深圳市五洲群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亚宾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五洲群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亚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五洲群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五洲群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