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开原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1282执17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9月26日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执行人:开原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兴开街大孙台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开原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初3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标的:59027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向户籍地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需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具体依法采取的调查,执行措施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22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2年12月13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3.2022年12月13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未能到庭接受询问,告知相关查封冻结事实,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其称在外地,至2023年2月28日其仍未到庭接受传讯。 4.2022年12月13通过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保险信息进行的网络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2022年12月13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投资收益型保险信息,金融理财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6.2023年2月28日到被执行户籍所在地调查,村委会无人,排除法庭也在找他送达,经申请人核实,其不在老家,在沈阳干活,具体位置不清楚,故未能采取强制措施。 7.2023年2月2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的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未发现存款。 8.2023年2月2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并告知其有协助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的法律义务,同时告知其查封的账户、不动产等需要续封的需要提前15天书面通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