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晋1181执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孝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晋1181民初39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399766.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分文未履行;2、本院多次登录最高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在某中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煤焦塔、熄焦泵房及附属设施一套,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5、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孝义市梧桐镇田家沟村的土地,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6、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截止本裁定作出前一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399766.35元。
本院于2026年7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