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2民初8570号
原告:河南金大某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公司董事。
被告:新蒲某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公司董事。
原告河南金大某某公司诉被告新蒲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金大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金大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