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源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2民初13932号 原告:武汉源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南)E区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源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兆龙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武汉源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源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源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源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