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303民初1127号
原告:四平市铁西区佳赢照明五金电料商店,经营场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二委综合楼1层104。
经营者:付某,女,198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铁西区佳赢照明五金电料商店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四平市铁西区佳赢照明五金电料商店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四平市铁西区佳赢照明五金电料商店自愿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铁西区佳赢照明五金电料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铁西区佳赢照明五金电料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铁西区佳赢照明五金电料商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