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某甲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3民初612号 原告:四川普威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复兴大道2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信息不详。 原告四川普威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普威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普威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普威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0元、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四川普威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