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20民初15105号
原告:***,男,1953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海派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经营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海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沈 林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