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派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蓝箭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上海海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7235号
原告:上海蓝箭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小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顺芳。
原告上海蓝箭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蓝箭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蓝箭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谭文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婷
书 记 员 姚慧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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