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803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8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
法定代表人:韩xx。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9129.57元及利息或查封等值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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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