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803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8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 法定代表人:韩xx。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9129.57元及利息或查封等值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