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02民初1338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13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合肥某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阜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合肥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被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某公司)、被告阜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合肥某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32512元及利息5130元(利息自2023年7月7日起计算至2025年4月6日,以后利息以1325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重庆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阜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合肥某某公司在2018年7月9日,2020年3月4日分别签订了《内部责任承包协议》和《市政道路工程劳务内部分包分包合同》,被告合肥某某公司将安徽省阜阳市城南新区南站路(三清路)和五里路道路及附属物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案涉合同价款分别为58万元和213万元,合计总合同价款2710000元。工程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城南新区南站路和五里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四方于2023年12月7日进行结算,之后三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132512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剩余工程欠款,三被告一直未支付。该工程系阜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发包,重庆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建设,重庆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合肥某某公司,合肥某某公司又将部分案涉工程发包给了原告。阜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部支付被告合肥某某公司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某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到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所在地法院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关系,其起诉申请人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与合肥某某公司签订了合同、结算、支付,他们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与申请人无关,同时申请人与合肥某某公司之间已经超付,申请人不存在欠付合肥某某公司劳务费的问题。所以***起诉申请人没有法律依据。因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原告起诉时应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现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就被告重庆某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称,本案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为阜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阳市颍州区,本案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诉请的工程款系基于其与被告华某公司签订的《内部责任承包协议》及《市政道路工程劳务内部分包分包合同》,该两份合同所涉工程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城南新区南站路某及附属物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重庆某某公司关于其与***无直接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被告的主张,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影响本院依据涉案法律关系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故重庆某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