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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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02民初787号
原告:山东煜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南郊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
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璧山办事处马家桥社区03组73号。
被告:***,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办事处大竹溪村。
原告山东煜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煜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煜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煜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933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煜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