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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802民初1208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某甲公司提供某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8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保全申请人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