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晋0110行初240号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住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原告诉被告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