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802执2788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鲁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陕080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鲁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榆林鲁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733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917.94元,合计685247.94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240元、执行费9300元,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99787元,上述案款690487元已兑付于申请执行人榆林鲁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费930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