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7民初771号
原告:XX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XX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XX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中铁XX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XX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