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XX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中铁XX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7民初771号 原告:XX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XX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XX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中铁XX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XX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