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7101民初266号
原告:***,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