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7102民初1387号之一 原告:陕西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菊花园饮马池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2979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店塔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70025546B。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6995347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陕西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