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姚某某与中铁某有限公司、湘潭某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8601民初871号 原告:姚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某,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湘潭某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确定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诉讼中,原告姚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