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茂银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与扬州宇拓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扬州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2826民初2060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申请撤诉时间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诉讼 地位 原告 湖北茂银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高乐山镇太平沟9号岩咀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9FKYA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扬州宇拓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城镇龙岔路西四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MA1TBUH2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扬州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城镇龙岔路西四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MA1N2GN4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撤诉事由 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 主文 原告湖北茂银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茂银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 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