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沙仑建材销售店(个人独资),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高楼镇燕灵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34781576X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廊坊临空经济区航谊道自贸区科创基地25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市沙仑建材销售店(个人独资)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诉前调确2762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金)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