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荣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6民初17086号 原告:海南荣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海秀东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荣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海南荣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荣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荣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18.86元,减半收取计20859.43元,由原告海南荣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