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6367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从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