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异23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8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巨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村1号。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北京巨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北京巨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审理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撤回申请,称该案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2025)晋0105执679号案件的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