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1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海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8号院升龙国际C区8号楼14层140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9LPPXFX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海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诉前调确31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7746.37元(本金1589451.37元、执行费182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