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嘉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陕7102执414号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嘉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4)陕7102民初144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嘉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07月10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支付案款及利息3110761.71元;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3508元。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开户银行:中行西安南二环东段支行 账户名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资金性质:案件执行款) 账号:×××64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298232**** 本院地址:西安市经九路2号邮编:710054 风险提示: 一、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子账号为交付执行案款的唯一账号。如果将执行案款交付到该指定子账号以外其他账号的,风险责任自负。如发现执行人员指定其他案款交付途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举报。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